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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优秀建筑业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安徽建造”品牌美誉度,依据《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职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是对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的认定,被认定的企业应达到省内建筑业各类各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条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实施。
第四条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选优选专”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每年开展一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逐年制定认定组织方案(含认定数量、认定标准等),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对象是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含装配式)、劳务、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中,综合基础设施总承包类认定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其他类认定为建筑业骨干企业。
第七条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数量上应与全省建筑业产值保持匹配。在综合各地认定年度建筑业产值、建筑业企业数量及行业分布等指标的基础上实行总量分配(公路及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等工程总承包类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单列指标)。各行业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制定。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认定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责任履行方面。企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好,在支持乡村振兴、抢险救灾,服务国家战略、承担国家和省级任务、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等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企业经营发展方面。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体系;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合理的产业布局;注重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产值、税收以及吸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达到本行业本地区领先水平。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践行建筑业“走出去”战略、提升“外向度”方面有显著成效。
(三)企业管理创新方面。企业重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项目管理中的综合运用,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并有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积极应用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BIM技术等推进建筑业数字化转型。重视安全生产和项目规范化管理,积极推广数字化管理场景应用,保障经费投入,取得显著成效。
(四)企业建造能力方面。企业在认定周期内承(参)建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