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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7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40KB | 浏览量:7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各重点园区管理局(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建设工程分类管理,对“一般项目”采取告知承诺制消防验收备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非特殊类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非国家机关办公楼(室),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和纳入登记编号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丙、丁、戊类厂房和仓库;

(四)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

(五)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六)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地上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

对多种功能组合式建筑的建设工程,任一部分或其配套设施规模超前款规定的,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级达到特殊建设工程标准的,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在一般项目范围。

二、适用条件

(一)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查验、验收的法定要求;

(二)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三)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申请主体符合信用等级要求且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告知承诺制建设工程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可线上填报)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可线上填报)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环节。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通过信息系统,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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