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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27 | 文档页数:8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57KB | 浏览量:47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认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的。

3.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4.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4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5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5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

4.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予以补助。

(三)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向被征收人公告。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按上述方式结算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完全产权。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无有效证照的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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