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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3 | 文档页数:8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2KB | 浏览量:13

附件

盐城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

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补偿对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盐都区和亭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人社、农业农村、住建、财政、审计、公安、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实施主体】区人民政府可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以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征收服务单位参与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并做好对征收服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五条【补偿程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是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依法实施。

第六条【拟征地公告】征收集体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房屋补偿的,拟征收土地公告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房屋。

第七条【开展拟征收房屋现状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并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社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属地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村民小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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