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
编制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政策要求,尊重、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进一步破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以“公平公正,权责统一,合法规范,高质高效”为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招标人负责制,保障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文件编制自主权的同时,进一步压紧压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真实性、公正性、合法性等的首要责任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布招标文件的直接责任,切实消除招标中设置隐性壁垒,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发挥招投标公平、公正、选优、定优的机制效能,推动形成遵章守法、公正规范、健康高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氛围。
二、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一)严格履行前置手续,确保招标文件编制条件成熟、可靠
1.招标前置要件
执行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21〕20号)等有关规定。
2.发布招标计划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透明度,便于潜在投标人更好地了解招标项目信息,利于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和预约抽取专家情况的通知》和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前发布招标计划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22〕42号),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提前30日向社会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3.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前宜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招标文件,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招标文件的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并对招标文件编制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可在项目已办理计划立项(核准、备案)且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同时据实、合理把握招标时间节点,确保招标行为实事求是、真实可信。
对于未完成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