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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6-01-13 | 文档页数:20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1.81M | 浏览量:38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人社发[2023〕19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云南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住房-1—

和城乡建设厅反映。和省南资源和社南福7云南省保障厅云康工业和信息七厅水城乡公建厅2023年6月日(此件公开发布)!政证玩0A【容版2

云南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建筑工程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建筑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第二条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第三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第四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以及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3

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建筑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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