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
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可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入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的专家面向全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等进行征集。
第五条专家库申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一项职业注册资格或者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或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
(三)具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相关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工作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或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工程设计;
2.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
3.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技术服务;
4.作为主责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完成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
5.作为火灾事故主要调查人员承担过不少于5起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专家库申报人符合下列条件,应予以优先考虑:
(一)院士或者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
(二)具有国家或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
(三)具有在消防救援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岗位10年以上工作经历的;
(四)为主要编制人编制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领域相关国家、行业或省地方标准的;
(五)在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公开征集专家库人选的通知。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确认同意后,报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