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HYPERLINK'http://www.shsz.org.cn/viewzcfg.asp?num=news-20029311156'\t'_blank'《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不同阶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编制、行政处罚的实施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运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以法规规定的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形式组织编制,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编制,忠实于法规条文,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
(二)不同层级效力的法规,优先适用层级高的法律规范;
(三)不同时间颁布实施的法规,适用后颁布实施的法规;
(四)合理分档,裁量幅度与情形描述相对应,阶次划分合理适当;
(五)简明适用,方便调查取证;
(六)公开发布,动态调整。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形描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按照要求改正;
(二)是否采取补救措施;
(三)有无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大小;
(四)持续时间;
(五)影响程度及产生的后果。
第七条《裁量基准》是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裁量基准》规定的阶次划分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适用的裁量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形相当。
(二)公平公正。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幅度。
(三)程序正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
(四)综合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需要适用的裁量幅度。
(五)有利于当事人。可以适用的法规存在冲突时,除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规。
(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九条同一违法事实同时违反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