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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保障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自评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评,填写《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附录B),形成工程项目每月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施工手续前),自评机构应对每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计算每月自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填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附件1),同时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