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建管〔2019)131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於进一步优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办理施工许可环节营商环境,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小型建筑工程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1—
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其中,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房、仓库等项目除外。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小型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技术难度及参建方的信用状况等工程风险实施差别化监督。重点检查结构工程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参建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的情况和开工阶段落实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履行情况等。具体要求包括:(一)取消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首次监督会议。在施工许可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网上告知形式,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事项以及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二)对下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一次监督检查:1、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2、结构高度不超过12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三)对下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两次监督检查:1、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2、结构高度在12米以上或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2一
(四)对下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1、住宅工程;2、教育、医疗类公建工程;3、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4、建成投入使用后非建设单位自已持有的项目。三、在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桩基、基础、主体、装饰、幕墙、节能等阶段分别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四、建设单位对技术检查负首要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