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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6-01-19 | 文档页数:15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195KB | 浏览量:17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1-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等相关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组织申报、初审以及其他具体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历史建筑保护、传统建筑工匠的培养与管理等工作。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九条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的申报、批准以及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二)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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