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建办科〔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6-01-13 | 文档页数:15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4.82M | 浏览量:8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件建办科〔2024]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福住办公厅厅国家发展革香办厅2024年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

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部署,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管理,进一步提升项目谋划、建设、实施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印发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中的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涉及保护修缮、风貌修复、人居环境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消防与防灾减灾设施提升、智慧化管理等。各地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工作时可参考本指南执行。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一)符合国家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要求项目建设应按照应保尽保、延续文脉、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做到“六不”:一是不大规—2—

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二是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三是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四是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历史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五是不破坏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六是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保护规划项目建设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的保护规划。其中,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要求和相关投向要求。涉及文物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三)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剩余12页未读,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