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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14 | 文档页数:14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479KB | 浏览量:41

电子公文打印版打印人打印单位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公开方式: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2-

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3—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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