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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登记号:
重庆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征求意见稿)
印制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印制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别告知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
2.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并对交易房屋的物理状况、权属状况等情况充分了解。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卖双方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并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交易风险。
3.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可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阅房屋是否在该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查封、预告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
4.本合同所指房屋买卖,是指个人或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非法人组织将已办理权属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房屋进行出售的行为。
5.本合同所指经纪成交,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合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中介或代理服务,达成买卖意愿,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
6.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或代理服务达成房屋买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买卖双方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7.买卖双方选择抵押贷款作为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应当提交全面、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清楚知晓本市房屋买卖限贷政策要求。
8.房屋买卖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法规较多,当事人可向专业机构咨询。
9.本合同签订不等于产权登记。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在此期间可能出现房屋被司法查封、被征收等特殊情况,请买卖双方务必注意交易风险。
10.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在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内容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11.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重庆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