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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源头减量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高质量粤北生态屏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政府与基层组织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害垃圾处理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可回收物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并促进可回收物回收网络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融合。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财政、邮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产生者义务和责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