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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中转、处置以及有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
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废弃物。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常态化研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工作,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结合实际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科技化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指导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宣传引导等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2
作,将其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业主实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第七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