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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0-04-09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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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应急规〔20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9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项目(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员对其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实施工作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县(市、区)应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