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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7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16KB | 浏览量:6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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