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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33-2020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发布时间:2026-03-26 | 文档页数:15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500KB | 浏览量:7

H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133—2020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Ambientairandwastegas—Determinationofarsenic,selenium,bismuth,antimonyinambientparticlematter—Atomicfluorescencespectrome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05-15发布2020-08-15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前言..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件.….13方法原理……4干扰和消除.5试剂和材料...……6仪器和设备...·7样品…………4……48分析步骤..……69结果计算与表示..10精密度和准确度..…7………81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2废物处理..…9…13注意事项...附录A(规范性附录)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9…10附录B(资料性附录)方法的精密度和准确度.….11

前言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保护态环境,保障体健康,规范环境空和废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原子荧光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验证单位: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和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5月15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08月15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ii

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警告:硝酸和盐酸具有强腐蚀性和强氧化性,样品消解过程应在通风橱内进,实验人员应注意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呼吸道或接触皮肤和衣物。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四种元素的原子荧光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砷(As)、硒(Se)、铋(Bi)、锑(Sb)的测定。当环境空采样量为150m3(实际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50.0ml时,法的检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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