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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规范

发布时间:2026-01-22 | 文档页数:21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672KB | 浏览量:31

2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二、中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三、实施机关: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五、子项:1.地方编办批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

21.1地方编办批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000131121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000131121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地方编办批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000131121001】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1)地方编办批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首次许可(2)地方编办批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延续许可(3)地方编办批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增项目许可(4)地方编办批准、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及其他依法成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许可(5)地方编办批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注销许可2

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5.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6.监管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7)《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8)《中华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第百十二条7.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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