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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01-21 | 文档页数:71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335KB | 浏览量:1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第三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二章锅炉第四条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锅炉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锅炉生产等否决建议,锅炉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锅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三)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四)熟悉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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