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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6-01-23 | 文档页数:601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471KB | 浏览量:33

事项编码

3702000217239

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的

法定依据

违法依据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

处罚依据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罚款。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一般

建设单位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事项编码

3700000217482-1

违法行为

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法定依据

违法依据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个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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