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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项目可行性评价工作指引
(试行)
为建立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积极稳妥推动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完善收购存量商品房房源项目筛选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用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等相关规定,现制定中山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可行性评价指标体系。
一、项目评价基本条件
开发商须在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征集公告期内,按时按要求向公告发布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签收,并发布征集房源申报情况公告后,项目正式纳入该期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备选项目库。征集房源现状为毛坯房的项目,需提供房源装修改造为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图和效果图。收购项目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以下为主,超出标准的户型(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可通过必要的改造并面向多申请主体按间出租。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面向人才等特定群体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
(四)征集房源应为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现房,项目资产负债、法律关系和权属清晰,手续齐备、无查封等交易限制,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源分布相对集中方便管理,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应满足能够分割为独立管理单元的条件。
(五)征集房源项目满足政府专项债券申报条件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要求。
(六)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相关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齐全。
二、项目评价组织实施
(一)评价组织工作。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可行性评价工作由市、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按市级项目或镇(街道)自主收购项目各自组织实施。
(二)参评专家及部门成员构成。项目评价应邀请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涉及的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领域及财政部门专家(各领域1名,共3名),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租赁、国资委(或镇属公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资源、税务、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人民银行中山分行等部门业务负责人,按照专业领域分工组成3个“专家+部门”独立的评分小组,共同负责单一项目的可行性评价工作。项目评价工作全过程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三、项目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一)理论基础
本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多准则决策分析理论(MCDA) 和居住适宜性理论,综合运用需求调查法、层次分析法和人居环境科学理论确定评价指标体系。
1.需求调查法:通过2025年5月和9月分别开展的两轮中山市当前和“十五五”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