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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6 | 文档页数:32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475KB | 浏览量:14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晋建市规字[2023】167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现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和城乡福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年8月14日(主动公开)1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资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等级评价、修复、应用、档案管理及监督管理。—2—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信用信息目录和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和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等级评价、修复、应用和档案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各设区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等级评价、修复、应用和档案管理工作。由司法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仲裁机构推送的,非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推送单位即该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并负责该信用信息的认定、修复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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