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3年12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录一、总说明.1、报表录.6三、调查表式...7(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表.7(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人员调查表········..8(三)生产安全事故按行业统计表..…9(四)生产安全事故按地区统计表.10四、主要指标解释..11五、附录.15(一)相对统计指标计算............·.·······...··.······...15(二)管理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对照表...16(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9(四)登记注册统计类别与代码........21(五)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21(六)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21
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