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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27 | 文档页数:15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245KB | 浏览量:7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海府办规[2021】4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15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海民政府室办公童月(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配售和上市交易等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限制流转、公开公平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平均价格,负责—2—

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做好安居型商品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提供申购对象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市委人才发展部门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认证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申购人员的社会保险缴交信息和除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其他人才认证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发展、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以及各产业园区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和安居型商品住房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将以下住房纳入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统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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