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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9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39KB | 浏览量:5

百色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百色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由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提出限制套型面积、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并遵循市场运作、统一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统一管理及协调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住房公积金、国防动员、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限价普通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六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比较适宜集中建设的地段进行布局。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时根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申请,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明确附带安置条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如需申请改变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须经百色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4㎡。

第九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和相关法定责任。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套车位和配套商业设施的销售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配套车位及配套商业设施的销售管理规定执行,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商业设施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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