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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总则
(目的依据)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共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监管原则)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职责划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全市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
电梯、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交存
(交存范围)同一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及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应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交存标准)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年公布每平方米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