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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录
总则………………………………………1
交存………………………………………3
使用………………………………………5
监督管理………………………………10
追缴……………………………………13
附则……………………………………13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非住宅及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基层治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中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引领导作用。
提倡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街道、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共同参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共有、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建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指导、监督。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负责对本辖区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原则上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七条市、县(市、区)住建局应当设置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充实专职管理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管或者自管。
业主大会自管的,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市、县(市、区)住建局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等互通共享,推进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表决公示、信息查询等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交存
第九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单独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十条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执行《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建房字【2012】8号);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房屋总售价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执行《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补充通知》(建房字【2014】229号)。具体执行的交存标准如下:
住宅(层数是指建筑物总层数):
6层(含6层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