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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目录
总则………………………………………1
交存………………………………………1
使用与拨付………………………………5
第四章分摊办法…………………………………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晋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县(市、区)内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交存
第三条新建住房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以购房HYPERLINK'http://www.pmceo.com/wygw/htxy/'\t'http://www.pmceo.com/show/201907/_blank'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交存计算面积。
(一)开户时间。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给购买人时,应当按下列时间到市、县(市、区)住建局开户:
1.商品房网签后至房屋交付前;
2.拆迁安置住宅在交付业主前。
(二)建设单位提交材料。建设单位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时应提交下列HYPERLINK'http://www.pmceo.com/wygw/hbcl/'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
2.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商品住宅提交);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4.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面积;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住宅提交);
6.拆迁安置通知单(拆迁安置住宅提交);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信息;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交存通知。出售商品住宅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数额、时限、地点、交存方式等情况一次性告知业主,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30日内由业主自行到市、县(市、区)住建局指定银行办理交存手续,否则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四)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安置通知单);
2.购房人身份证件;
3.房款全额收据或者发票;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未出售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足额垫交未售出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未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交登记表;
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实际出售后,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冲抵交存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冲抵金额票据(开发商提供);
3.代交票据(开发商提供);
4.其他需要提供的代交证明材料;
5.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房屋买卖合同、互换合同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在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需要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一)过户条件。通过下列方式发生住宅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该住宅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1.买卖;
2.置换;
3.赠与;
4.继承、受遗赠;
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7.其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二)过户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