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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6-01-28 | 文档页数:14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7KB | 浏览量:7

附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与抽查。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以下建设工程(简称市管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轨道交通工程(不含大修和技改项目)、穿四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的隧道项目、机场项目、大型综合交通枢纽项目等特别重要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直接监管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管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

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相关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定,原则上由项目建设量最大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相关责任,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并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

第六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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