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_word_merged_2026012715173229.jpg)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组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组织召开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专家评审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谁许可谁负责,市(地)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也可依权限授权县(区)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发改、工信、交通(铁路)、人防、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其行业内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通过“黑龙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承诺),应提交电子材料,非涉密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况不再接收纸质材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通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既有建筑装修装饰改造的,在不改变原控详规划、规划许可等确定内容的情况下,可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房屋建筑产权证明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五)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通过“黑龙江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与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建设工程,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