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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6-03-24 | 文档页数:5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189KB | 浏览量:4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行为,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规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200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施行,2017年,河南省公管办印发了《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异议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豫公管办(2017)24号),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法律意识逐渐提升,各类投诉活动日趋增多,各区(县、市)处理投诉案件流程不规范,其中也不乏恶意投诉、虚假投诉,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先进省市规范性文件和我市实际情况,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郑州市房1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规程》。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第七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第九条规定“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六)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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