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关于征求《遂昌县新建商品住宅货币安置房票使用细则》意见的函
为规范遂昌县新建商品住宅货币安置房票(简称房票,下同)使用,结合相关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编制了《遂昌县新建商品住宅货币安置房票使用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请于6月6日(星期五)前纸质意见建议反馈至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赵恒昱
电话:0578-8526259
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96号
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7日
附件:遂昌县新建商品住宅货币安置房票使用细则(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新建商品住宅货币安置房票使用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遂昌县新建商品住宅货币安置房票(简称房票,下同)使用,结合相关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和相关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房票转让
转让人将本人持有的新建商品住宅货币安置房票实名转让给受让人。
本条所指转让人:是指房屋征收中选择货币安置房票的被征收人。
本条所指受让人:是指拟在遂昌县县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不包含二手房、限价房、安置用房、商业用房、小产权房)的自然人。
第二条转让原则
按照自愿平等原则,每张房票允许整体实名转让一次,不得分割转让。
第三条转让手续
转让双方签订遂昌县新建商品住宅货币安置房票转让协议(附件1),转让协议经工作组见证,并加盖房屋征收补偿单位公章后办理转让手续,具体转让流程见附件2。
第四条使用期限
无论房票是否经过转让,房票总使用期限不变,为自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24个月内。
第五条房票面额
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实际房票额度情况向房屋征收补偿单位申请开具一张或多张房票,面额一般不低于10万元。
第六条房票使用
房票持有人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凭房票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进行结算,房票持有人房票的价值低于所购商品住宅房款的,由其自行补差。
第七条其他
(一)房票仅限房票持有人购买遂昌县新建商品住宅使用,逾期未使用或有余额的,扣除房票奖励,不计利息兑现,不享受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契税减免等相关补偿安置政策。
(二)购买遂昌县新建商品住宅的房票持有人符合我县大搬快聚、人才新政购房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使用。
(三)使用货币安置房票购买遂昌县新建商品住宅的,一旦网签成功,原则上不得解除。
(四)商品住宅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套取房票奖励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生效前已申请的房票按原规定执行。
-4-
遂昌县新建商品住宅货币安置房票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于年月日,甲方将合法拥有的房票所有权转让给乙方,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