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工程详细地址
工程总投资(万元)
面积(㎡)/长度(m)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验收意见
根据《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及《西安市建设工程归档业务指南》有关规定,该建设工程档案主审要件合格。请持该验收意见书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限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按规定报送的,按《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西安市城建档案馆
年月日
(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城建档案馆留存)
西安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书
根据《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就建设工程档案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向下列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一)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内的,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内的,向所在区县城建档案馆报送,其中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及跨区县工程,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三)开发区内的,实行委托管理的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未实行委托管理的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二、《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报送:
(一)建设工程档案,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
(二)勘测规划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按年汇总,于次年第三季度前报送;
(三)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档案,于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限期的,应当经城建档案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