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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实施汕头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工作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在汕开展检测业务活动的场所,应具备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条件(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在“监管平台”监管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检测机构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纳入省“三库一平台”统一管理,省外检测机构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注册并填报人员、设备、场所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3个专项资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平台”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将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入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管服务信息平台,未与“监管平台”正常联网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汕头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汕头市现有检测机构尚未开展的检测项目除外)。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建立的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检测机构办理“监管平台”联网手续时,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汕头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接入申报表;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在汕办公场所和试验场所房产证(或购买、租赁证明)复印件以及相应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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