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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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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质规〔2024〕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据《办法》、《资质标准》和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资质标准》执行,并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及我省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