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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评价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综合打分评价、评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指导各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完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条各州(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及“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公布,年度动态更新。
第七条云南省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强化行业自律,主动配合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企业基础信息申报
第九条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登记机关、联系方式、企业二维码及企业业绩等信息。
(二)项目接管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办公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项目类型、小区户数、开发单位、委托单位、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合同期限、收费标准等信息。
(三)企业人员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企业总经理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
(四)企业基础信息上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应持相关文件或劳动合同,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任职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确认。
(五)备案相关信息。包括填报日期、填报人员、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企业基础信息以物业服务项目为评价单位,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主动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地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