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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建市管〔2024〕215号

发布时间:2026-03-24 | 文档页数:12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252KB | 浏览量:20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建市管[2024】215号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口岸)分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我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制定《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市)若在具体执行当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891-6819039)。本办法正式实施后,赋予所有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基础分80分,自2025年2月1日凌晨起,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对所有市场主体信用加分全部清零,除已经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外,所有信用扣分自动恢复。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信访局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2024年12月20日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信用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归集、公开、共享、应用以及评价、修复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建筑市场主体基本状况和市场行为表现的信用记录和与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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