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优化验收程序、加强统筹协同、转变监管方式、实现“一网通办”、提高验收效能,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一件事一次办”集成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30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全面推行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涉及国家秘密、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下过街通道)、城市给水、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城镇热力、城市道路照明、城镇燃气、城镇园林绿化、城镇环境卫生(含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市政工程完工且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对联合验收事项进行限时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活动,推行“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行推进、联合验收、限时办结、一口出件、信息共享”的验收模式。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一)房屋市政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二)单独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2.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三)低风险项目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自行调整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内容。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省自然资源、国安、国防动员、档案、公安交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专项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各市(州)、县(市、区)颁发施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