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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明确受理投诉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和地址等信息,保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投诉的权利。第四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1-
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应当通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第五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第二章投诉的提出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书面投诉。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的使用人、有意参加资格余生或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等。第八条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一一)对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二)对开标提出投诉的,为开标之日。第九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附件1《投诉-2-
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