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14号)等有关要求,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思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简化事前项目行政审核(备案)前置环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建设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同消防设计、人防设计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人防指挥工程及涉军、涉密工程。
三、实施要求
(一)全面推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雷电防护装置等专项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进行整体性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范围应包括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海绵、绿建、绿化、节能、防雷、消防、抗震等专业或专篇;对于“结建式”(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应增加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审查专业或专篇。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依法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工作的依据。
(二)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在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名录中自主选择,但不得选择与所审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不得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压缩合理的审查时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降低施工图审查质量。因省内审查机构审查类型覆盖不够,建设单位需委托省外相关审查机构参与审查的,建设单位应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压实施工图审查机构主体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正)相关资格条件;凡不具备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