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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岩土工程)(征求意见稿)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二四年五月
前言受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勘测院组织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重庆市都安工程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实际经验,在广泛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要点。在本要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重庆市勘测院反映,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要点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写。主编单位:重庆市勘测院参编单位: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重庆市都安工程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州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服务中心重庆市鹏越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南江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人员:审查人员:
1总则1.0.1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保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并满安全适用、技术先进、保护环境的要求,依据国家及部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编制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不含轨道工程)。1.0.3本规定所指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研究报告。1.0.4本规定主要对详勘阶段(包括直接详勘)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提出要求,其它阶段的勘察文件可参考执行。1.0.5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地方、行业及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2.1基本要求2.1.1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2.1.2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主要由文字部分、图表与必要的附件组成。2.1.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场地情况、工程与设计要求来确定执行的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本市地方标准。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明确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当勘察合同或任务委托书有明确要求时,应满足约定的技术标准。2.1.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应检查、分析,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2.1.5岩程勘察件所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