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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33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12.02M | 浏览量:10

附件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评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部门规章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不满100万元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1

第四条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第五条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活动依托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规定的交易流程和操作方法进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第七条建筑及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采用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或者勘察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第八条招标人具有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处理异议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2

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九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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