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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20程(以下简称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益和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R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自治区所属机构及单位在区外实施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及桥-1-
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氧、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1规行为。第五条自治区公共1上交易平台的系统化、/公六是和实和施工标救标功应当海效公方式非法干涉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使用非国有资金的社会投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第八条自治区建立全区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住房城-2-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协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做好房屋市政专业类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入库、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第九条自治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充分依托自治区大数据平台,建立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向住房城乡和信息。第二章SL第十条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人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果的合法性负责,依上第十一条招(二)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对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随意变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