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德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市级责任清单
序号
法规条款
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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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内河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内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城市内河规划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本辖区城市内河的清淤疏浚、驳岸修砌、污染源治理、垃圾和漂浮物清理、绿化建设、景观改造、湿地保护修复等管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城市内河设施,维护城市内河整洁,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内河的清淤疏浚等工作。
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等
2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内河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城市内河建设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内河综合保护专项规划和城市内河整治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城市内河综合整治;
(三)监督涉及城市内河的市政工程(含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建立城市内河管理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河水资源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监督水利防洪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内河流域范围内城市、村庄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查处涉河违法建设,监督城市内河绿化养护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城市内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水质监测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内河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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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编制城市内河综合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
第七条 城市内河管理实行名录制,具体名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等
第八条 城市内河管理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内河名录在城市内河沿岸显著位置设置城市内河河(湖)长公示牌,公开河(湖)长制工作的有关信息。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市水利局
第九条 城市内河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