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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协同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及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强化工作联动、提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建立如下工作机制:
一、协同会商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互通各类相关信息,针对两部门在业务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火灾事故调查、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协商,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确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效贯彻落实。同时,各市(特区、区)、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于消防救援机构沟通协作,形成上下联动的会商机制。
二、协同办理机制
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验收及开业或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推行同步办理制度。若建筑内设置有公众聚集场所且建设单位先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住建部门应在受理相关申请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后,及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派员共同参与协同检查;若建设单位先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时及时通知住建部门派员协同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全面性和一致性。
三、监管协作机制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若发现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同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消防救援机构在完成查处工作后,应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现监管闭环。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需及时移交同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三)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火灾调查等工作时,若发现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应及时移交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建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强化源头治理。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特殊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备案抽查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消防救援机构协助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