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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林芝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芝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林芝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林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第三条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一)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现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或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且与林芝市住房-18-
资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二)二手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林芝市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新建、翻修、大修林芝市行政区域自住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包含主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仅限于主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在灵活就业缴存人和单位缴存人之间发生身份转换的,以申请贷款时的身份认定缴存人类型,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第七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主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三)申请贷款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四)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按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19-
2.异地公积金中心转入本市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林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五)具有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六)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七)购买、新建、翻修、大修住房符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