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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市新建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2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169KB | 浏览量:7

关于呼和浩特市新建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企业: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业务工作,按照《研究赛罕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异地配建公租房相关事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57号)有关要求,现就新建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我市新建商品房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采取实物配建住宅、实物配建公寓、缴纳现金等方式完成。一、实物配建住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住宅建筑总面积的3%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面积以市自然资源局规划批复确定的面积为准。二、实物配建公寓实物配建公寓的项目可在本项目内按照等价换算原则进行配建。开发企业可先行按照住宅和公寓1:1的面积比例配建,原则上不低于原应配建面积。待该项目商品住宅(公寓)销售达到85%或者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实现等价值计算完成配建,如有不足,开发企业可通过实物配建或缴纳现金方式补足。配建公寓项目不对外销售的可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认价值。对于已开工建设的配建公寓项目,须满足水、电、暖等

执行民用收费标准;未开工建设的配建公寓项目,需通天然气,且满足水、电、气、暖等执行民用收费标准。三、缴纳现金项目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之前,依据企业申报的商品房销售备案价先行签订预缴协议并缴清资金,待该项目商品住宅销售达到85%或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参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项目已售商品住宅面积每平方米实际成交均价作为最终计算标准计算应缴纳现金总额,并较预缴资金多退少补。四、异地配建申请异地配建公租房的项目,须经辖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异地配建范围为本辖区行政区域内,异地配建原则上不低于原应配建面积。異地配建项目先行按照原配建项目应配建面积进行配建,待原配建项目住宅和异地配建项目住宅销售达到85%或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以项目已售商品住宅面积每平方米实际成交均价作为最终计算标准,实现等价值计算完成配建,如有不足,开发企业可通过实物配建或缴纳现金方式补足。异地配建项目不对外销售的可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认价值。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