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书参考格式
关于***********的投诉书
一、投诉人
投诉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授权委托人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
附件:1、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线索
2、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投诉人应在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提起实名投诉,逾期投诉的,投诉处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2.《投诉书》可参照本格式填写,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递交的,应一并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其他人递交的,一并递交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3.投诉事项须向投诉处理部门提供信息来源及有效证据材料。
操作手册_thum_merged_document_20251229182210jh.png)
系统说明
1.1系统功能
完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审核、决定、制证、取件。
1.2系统流程
开始选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选择“我要办事”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
开始
选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选择“我要办事
”
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
选择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选择“项目审批、按事项办理”
选择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选择“项目审批、按事项办理”
选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选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选择我要申报完成项目信息录入选择项目管理、项目登记
选择我要申报
完成项目信息录入
选择项目管理、项目登记
结束完成项目申报选择项目申报
结束
完成项目申报
选择项目申报
1.3招标人/招标代理操作说明
1.3.1系统登录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自己在用户体系系统中注册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如下图所示:
进入系统后,选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逐项选择“我要办事”、“项目审批”、“按事项办理”,搜索书面报告,点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入办理事项。
1.3.2 进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进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选择项目登记,填写需要申报的项目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即可,如下图所示: 注:项目登记若按整个项目登记,其他标段在工程拆分下面添加子标段;也可按每个标段分别进行项目登记。
注:(1)省级监管的项目工程所属区域仅选到四川省。
建设规模填写批复内容,中标范围填写与招标范围一致。
项目登记中三种类别,只在“ HYPERLINK 'http://gcjs.sczwfw.gov.cn/wssb/projectCheck' 已有发改赋码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和“ HYPERLINK 'http://gcjs.sczwfw.gov.cn/wssb/projectAddNotNeed?areaId=AA==' 无需发改赋码工程建设项目登记”中选择。立项批复中有项目代码的,在项目登记选择“已有发改赋码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填写项目代码进行在线核验。立项批复中无项目代码的,按项目登记信息要求进行填写。
如有多个项目打捆进行招标,在项目登记阶段选择“ HYPERLINK 'http://gcjs.sczwfw.gov.cn/wssb/projectAddNotNeed?areaId=AA==' 无需发改赋码工程建设项目登记”进行登记,避免项目信息按单个项目显示,须体现所有打捆项目信息。
若先期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项目信息填写该阶段的批复内容;后续阶段招标,如有新的立项批复,则需重新登记项目信息,按新的批复内容填报信息完成项目申报。
选择工程拆分,在对应项目下面点击添加子工程,如下图所示:
选择项目申报,选择项目类型、工程类型、建设阶段等信息,选择完毕后,点击直接申报,如下图所示:
注:建设阶段选择“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在项目信息内填写工程基本信息,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信息确认,再点击下一步,如下图所示:
注:暂估价招标,招标人若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时,建设单位填写原招标人(即立项批复中建设单

中山市华侨中学运动场维修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诉事项
是否受理
投诉接收时间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时间
送达时间
处理结果
1
中山市华侨中学运动场维修项目工程施工
投诉人认为项目定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定标因素择优选择中标候选人,要求核查第一中标候选人资信标内容并重新组织定标会。
是
2025年8月28日
2025年9月4日
2025年9月5日
根据调查认定事实,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修订内容对比_thum_merged_workbook_2025122918185648.png)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对比
原文
修订后
理由及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参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川发改法规规〔2025〕384号)第二条设定。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自行妥善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民事争议。
参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川发改法规规〔2025〕384号)第八条设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进行。
按投资额度分级的依据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已于2023年2月1日废止,回归到《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市级、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分别由市级、县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_thum_merged_document_20251229181858bi.png)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 51/TXXX-20XX
四川省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电子数据标准
Data standard of electronic bidding documents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n Sichuan Province
征求意见稿
202X-XX-XX 发布 202X-XX-XX 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电子数据标准DBJ 51/TXXX-20XX
Data standard of electronic bidding documents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n Sichuan Province
主编单位:
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批准部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25年 月 日
XXX出版社
2025 成 都
前言
为贯彻落实数字中国战略部署,统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数据格式及使用标准,实现编制工具产生的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数据交换和共享,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的公示》要求,由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充分考虑了我省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征求了有关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单位、交易平台软件公司、工程计价软件公司、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内部分省市的相关标准,完成本标准编制。
本标准内容共分8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招标文件数据表及数据项、投标文件数据表及数据项、招标文件签名、验证打包、投标文件加密、解密及打包、数据字典。
本标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5层2号;邮政编码:610041;电话:028-85256650),以便修订时参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於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厘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70号)和招标投标系统整治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山东省唯房和城系建设厅房和2年年11月9(此件主动公开)2一
附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序类号型名称项目子项监督依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方式实施主体1.对必须进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招标的项目而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须招标的工程范围。项目化整为零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的房屋建筑或者以其他任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和市政工程项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招何方式规避招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标。标的处罚给予处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采取事前备案监按属地管理原对违反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督、事中过程监则由市、县(市、《中华区)住房城乡建人民共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督、事后抽查监督设部门负责具行和国招申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的方式进行。充分体项目的监管,政标投标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1.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

附件1
信阳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技术专家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近期
照片
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从事招标投标领域工作年限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专业
注册执业资格
执业证编号
学 历
毕业院校
通信地址
手机号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工作经历
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定意见
_thum_merged_document_20251229181842ie.png)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下同)、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严格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招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保证具备相应的招标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等关于招标人的规定。鼓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作为履约规范载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全面推行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2—3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自主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将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被标注“资质异常”和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情况纳入定标核查因素。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依法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外,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暂未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的,应参照招标范围相近的标准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直接或者变相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严格落实《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并结合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典型事例,自行开展对招标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鼓励在发布招标计划时或者其他合理时间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省外企业投标时提供入川信息,省外企业中标后按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报送。为实现投标业绩信
_thum_merged_document_20251229181844go.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
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政策依据
以规范市场竞争、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要求,打破 “谁开发、谁管理” 的垄断经营模式,构建公开透明、服务高质、竞争有序的前期物业服务选聘机制。
(二)聚焦突出问题
当前部分开发企业通过关联派生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承接项目,存在服务不达标、侵占公共收益、设施维护滞后、退出机制缺失等问题,甚至出现阻挠业主正常选聘新物业等行为,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亟需通过规范招投标制度予以根治。
(三)确立工作目标
到2026年底,实现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选聘公开招标全覆盖;培育一批信用优良、服务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形成 “优者上、劣者汰” 的良性竞争格局。
二、管理措施
(一)明确招标范围与方式
1.划定强制招标标准。新建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含办公楼、商住楼、别墅区),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建筑物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区域,建设单位不得采用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
2.严格限制协议选聘。仅对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且两次邀请招标均不足3家投标人的项目,经属地乡镇(街道)查验核对,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且协议选聘结果需向全体业主公示。
3.禁止规避招标行为。严禁开发企业通过化整为零、虚假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为关联物业服务企业量身定制投标条件。
(二)规范招投标全流程管理
1.强化招标时限要求。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招标,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在发售前30日内完成招标,非出售项目应在交付使用前90日内完成招标。
2.健全评标机制。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物业管理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专家从市级相关行业部门建立的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执行回避制度;技术标分值占比不得低于总分值的 50%,重点评审服务方案、人员配备及质量控制措施。
3.完善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统一设定为5000元,履约保证金按每平方米1元计取(总额不超过20万元),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根据履约情况返还。
4.规范文件管理。招标文件需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评标规则,不得包含“前置事项”“带资进场”等不合理条款,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三)严格前期物业查验
在物业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会同物
_thum_merged_document_20251229182337rl.png)
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工作指引
(第二版)
(讨征求稿)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规〔2025〕380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权责对等,引导招标人按照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定义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是指将评标和定标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2-3名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自行或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操作细则
(一)招标阶段。
采取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基本遵循,注意引导投标人考虑实际成本进行合理有序竞价,不宜简单以价格因素作为唯一定标因素,避免引发恶性低价竞争。评标、定标方式、规则一经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必须在后续评标、定标过程中严格遵行,不得临时变更。
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并予以公布。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采取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载明评标委员会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方法、数量,招标人定标时限、定标程序、定标方式、定标因素等相应内容和规则。
2.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当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对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自行开展对招标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杜绝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3.核查考察。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通过中标候选人核查、中标候选人考察、拟任项目团队主要人员答辩等多种形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估,并同时明确核查、考察、答辩的内容。
4.定标方式。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或者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
5.定标因素。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